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发布日期:2018-09-1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制造强市战略,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国家重要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现就支持企业提质增效、推动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优化产业生态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聚焦资金、土地、数据等发展要素供给,精准扶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提质升级。按照“统筹集中、突出重点、雪中送炭、滚动支持”的原则,采用补助、贴息、奖励、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提升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效益。实施工业用地控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政策,科学安排工业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政府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常态机制,大力推动数据共享,逐步释放政府数据红利。
(二)重点支持汽车、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NEM(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发展领域,全面实施开放合作、创新引领、“两高四新”(高科技、高成长、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培育、园区提质增效、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大数据应用、质量品牌提升和绿色制造等重点工程,支持深度融合发展,开展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行动。
二、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三)鼓励创新研发,支持企业积极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落户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或按项目总股本的30%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国家和省规定须配套的项目除外)。
(四)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应用,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不高于国家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支持先进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对企(事)业单位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按不高于单个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或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六)支持工业互联网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应用创新,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信息通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第三方服务平台等牵头或联合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鼓励企业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上云上平台”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择优对平台和应用企业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年择优遴选一批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每项示范工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七)支持企业实施信息技术集成应用、生产过程智能化提升、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大数据创新应用等项目,择优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支持企业发展“制造+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择优对软件服务型、高端生产服务型等项目给予不高于总投资额的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择优对服务型制造项目、工业设计项目等给予资金支持。
(九)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合同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制定《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和《广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支持符合国家、省、市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首台(套)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的产业化。对属于国家、省、市目录内的产品,分别按照不高于单台(套)或单批次销售价格的50%、50%、30%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推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符合提升工业高端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和节能减排等条件的技改项目,按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事后奖补等普惠性政策除外),或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鼓励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按不高于技改贷款额的50%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继续落实省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后,从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市级分成部分的50%、区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以奖代补。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十三)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和应用,对拥有软件著作权和相关发明专利的企业,按不高于前三个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累计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对集成电路企业流片费用,包括IP(知识产权模块)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加工费等给予补助;支持提供IP复用、共享设计与测试分析工具等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按不高于单个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五)开展超高清视频产业强链补链工程,支持超高清视频芯片、面板、终端等关键工艺生产能力建设,支持超高清视频产业核心基础部件、基础材料、制造设备、新型显示技术(含印刷显示、柔性显示、石墨烯显示等)、检测分析等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建设,支持4K/8K、AVS(信源编码标准)、新数字家庭等关键领域应用能力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高于单个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六)对按国家规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目录内口服固体制剂品种、以及率先在全国前三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其他化学药制剂品种,给予每品种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七)对首次由规模以下升级为规模以上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当年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推动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
(十八)支持价值创新园区建设,简化价值创新园区土地审批流程,将价值创新园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施工报批等前期审批工作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支持。
(十九)对价值创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择优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亿元。
(二十)推动产业园区提质增效,按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建设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园区总计不超过1000万元。择优对绩效提升的试点园区给予建设运营奖励,标准为50万元/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有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产业园区提质增效投资基金,按不高于基金规模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引导国有企业或优质园区运营机构等设立园区载体建设基金,参与本市园区建设以及旧厂房、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由各区政府根据产业准入、园区规模、基础配套、运营能力、发展前景等相关要求提出推荐名单报市遴选认定,并由市区联动进行动态管理。
(二十一)对新引进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的国内外一流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择优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支持本地骨干龙头汽车零部件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兼并收购国际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本市,对成功迁入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建或迁移至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
(二十二)允许产权分割试点产业园区的工业物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或龙头骨干企业的产业项目。
(二十三)支持“工改新”项目实施,试点园区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即工改新),继续实行按工业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工改新”项目由相关区政府按要求审定实施方案,据此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十四)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提质增效试点园区的规划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审批参照产业区块流程执行。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后不转让的,新增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四、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二十五)对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并开工建设的,择优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二十六)对中国(广州)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中外合作区新引进的中外合资合作创新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举办中外技术对接合作活动的出资方,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二十七)统筹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专门支持工业项目,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25%,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市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待遇。
(二十八)实行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先租后让政策,弹性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内不得转租;对于国家、省或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通过绩效评估,原租赁企业可申请转为协议出让。
(二十九)对本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支持制造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三十)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辅导、知识产权保护、财会税务、对外合作等公益性服务;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创业基地,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担保、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方式融资;支持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环境,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
(三十一)建立“三个一批”(一批制造业骨干企业,一批两高四新企业,一批小升规企业)企业库,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通过吸引其他各类资本,以股权投资方式积极支持“三个一批”企业;对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每家每年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担保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予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二)打造统一的政府数据资源平台,向企业逐步释放政府数据资源。鼓励企业和社会机构面向各行业领域构建专业大数据服务平台,主动采集、加工并开放数据,形成以数据平台为核心的产业加速器,可按不高于平台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重点示范应用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其他
(三十三)本意见是建设“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本意见条款如与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其他政策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涉及具体政策的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项目申报指南等)执行,各支持项目根据每年预算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实际可以适当调整。
(三十四)本意见条款涉及的资金原则上在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按照《广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五)本意见作为全市“1+1+N”重点产业促进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9月6日印发